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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险】拒绝保险欺诈,远离保险金融犯罪

【以案说险】拒绝保险欺诈,远离保险金融犯罪

 

案例简介

    兰州刘先生,于2019年4月为其所有的货车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。2020年4月,受疫情影响,其经济收入受到较大影响,车辆保险也即将到期,一次与某玻璃加工厂老板聊天中,得知玻璃厂有一批次玻璃受疫情影响滞销,损失严重,玻璃厂老板建议伪造交通事故,向保险公司索赔,索赔金额双方可以分成,以此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,并且车辆保险到期不赔作废,刘先生于是产生了骗取保险金的想法,之后,两人通过精心准备向我司报案索赔,索赔金额高达15万元。我司理赔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事故存在诸多疑点,在固定证据讲明利害关系后,刘先生主动放弃索赔。

案例分析

    本案中,刘先生受他人蛊惑,觉得买了保险没有发生理赔自己很吃亏,于是与他人合谋准备骗取保险金,但是他不知道的是骗赔已经涉嫌金融诈骗,如果不是理赔人员及时发现问题,并告耐心告知保险诈骗的后果,刘先生主动放弃索赔,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常见的保险欺诈有哪些

一、故意虚构保险标的,骗取保险金;

二、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、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,骗取保险金;

三、故意造成保险事故,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、伤残或者疾病等,骗取保险金的行为。

保险诈骗需要承担的责任

一、刑事责任

    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,将会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(详见《刑法》第198条)。

二、行政责任

   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,尚不构成犯罪的,将会受到15 日以下拘留、5000 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(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》第16、21 条)。

三、民事责任

    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如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,或者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;以伪造、变造的有关证明、资料或者其他证据,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,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(详见《保险法》第16、27 条)。

 

甘肃分公司供稿